北京公积金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2017-06-15 16:58
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住房、又申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公积金新闻
- 家庭有一套住房,商贷买的还款进行中;第二套房子爱人通过公积金贷款方式**。能否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第二套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对吧?公积金贷款买房首付比例目前还是20%,并不是60%,对吗?
- 外地户口在京工作,**非户籍地的房产,为何在提交提取公积金申请时被告知“非京津冀购房一律不准提取公积金”,
- 公司给交了差不多一年的公积金,现在离职了,并且没有再去其他公司上班,也没有联名卡,请问怎么提取公积金
- 之前办 理了按月提取,都是1号左右就转过来了,现在在新公司,6号入账的公积金,是不是要下月才能转出来了
- 只因是农业户口,难道就成为东城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人员推辞的理由?成为公司克扣员工工资的挡箭牌?
- 全国都取消了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已经没有了农业户口这个概念了,为什么还要用用这个来卡着呢?
- 购房合同上写的规划用途为商务金融,用途为办公,这样的购房合同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 外地户口在京工作,在京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想在户籍地买房,是否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 北京市集体户口,异地**回迁房提取公积金后是否影响北京市自住房申请及公积金贷款
- 上一家公司缴公积金时将我名字录错,现该公司找不到了但未注销,两个账户无法合并